法官称购房人可自由选择中介
北京日报讯(记者高健 通讯员李维一 杨清惠)找中介购房,往往一棵树吊死,因为如果另觅其他中介购买同一套房屋,购房人往往要支付原中介高额违约金。昨天,市一中院以判决形式认定该种合同属于霸王条款,购房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他中介。
去年6月4日,小董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确认书,约定中介公司把昌平区某房屋推荐给小董,小董签订确认书后,中介公司带小董到房屋实地查看并进行相关居间介绍。确认书上,小董表示此次看房前,无其他经纪机构向其推荐和查看该房屋,如果小董与出卖人私下完成交易,或接受其他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后又通过第三人交易的话,小董应向原中介公司支付佣金,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。后来,小董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,以更低价格购买了该房屋。原中介公司以小董违约为由告到法院,要求其支付佣金和违约金6.75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中介公司虽与小董签订确认书,但小董仍有权选择其他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,而且小董通过其他中介达成交易,并不必然是接受原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所完成,因此,原中介公司要求小董给付佣金和违约金证据不足,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宣判后,承办法官李维一解释说,确认书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,带有强制性,明显属于霸王条款,侵犯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选择权。本质上,中介公司提供的确认书仅是对客户看房的记录,不能因客户看了一次房,就剥夺其选择其他中介公司的权利,这种约定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,造成中介公司和看房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,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,因此不能成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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